内容简介:凡例
一、本志遵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的编纂指导原则,坚持存实求真,以提供
全面、系统、严谨、科学的文献为宗旨。
二、本志记述时间上限不求划一,下限截至2008年,个别略有延伸。
三、全志首置概述、大事记,中列二十二章,后附丛录、索引。以文字为主,辅以图、
表、照片。
四、本志以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和浙江省第十六次民政会议规定的民政职责范围
设章。对于民政部门曾掌管而现已移交其他部门的人事、劳动、司法、公安、地政、户政、宗
教、民族事务等工作,均不编列。
五、慈溪境域多有变化。本志记述以现境为重点。文中“慈溪县(市)”所指为各历史
时期实际境域。追述新划入部分时用原地域名称,记述析出部分时注明今属,综述现境历
史时以“现境在某年代”作交待。
六、本志遵循人物生不立传原则。所录人物与烈士的排列均以卒年为序。
七、本志记录事物名称,均以当时名称为准,首次用全称,以后一般用简称。度量衡
及币值,均按当时名称直写,一般不加折算和注解。1955年3月1日前流通的旧人民币,
币值为现行人民币的万分之一。
八、本志文中“解放后”通指1949年5月24日慈溪解放之后。1949年5月24日以
前的史实,均以历史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记述。此后用公元纪年。以汉字书写的月份日
期均指农历。仅表明年份而无月份的数据均为年终数。
九、本志行政区划设置、变更、撤销时间的记述,一般均以最高领导机关或省级机关
等批准日期为准。个别批准时间无考者,以实际设置、变更、撤销日期记述。行政区划、机构等,以当时名称记述。
十、本志资料主要来自市档案馆、《慈溪县志》、《慈溪文献集成》和市(县)民政局及
相关单位的档案资料,来自正史、旧志、报刊、专著、文稿及调查采访的均经考订审核,文内
一般不标注出处。
编纂单位:慈溪市民政志编委会
内容时限:0000-2008年
出版单位:上海辞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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